劳动合同中出现“女员工入职一年内不得怀孕”这样的条款,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匿名用户 2011-11-1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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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女员工入职一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旧阶款,违反《劳急浅动法》第四十二条“掏点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男职公的劳动合同中出现“入职一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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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条款是违反劳动法的,违反是《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该合同的其余部分是依法生效的。
合同法规定,公民或法人之间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必须以遵守合同法和有关法律为前提,如果违法签订就是无效合同,“女员工入职一年内不得怀孕”这样的条款,明显地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以你所说的这个合同不成立!
律师解答: 具体没有这样的条款,但是这很明显的是不对的,只要公民达到法定的婚育年龄,第一胎可以自主生育,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该条无效,其他条款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