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与公司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我不想离职,但是公司要派我去另外一个城市工作,不同意就离职

如题。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当初签的合同签的工作地市省份的名字,工作在省份里的一个市,现在让我去另外一个市,否则自动离职。他们这么做触犯法律么?我能申请维权么?
匿名用户    2010-11-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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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您的合同要到期了,但按法律规定,在女员工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因此,您院怪的合同应该依次顺延的。 单位让您去外市工作,是对您劳动合同所做的变更,应该与您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建议您写一份正式书面材料,明且斯趋确告知公司他们毫密的做法违反法律,不要害怕。

匿名用户   2010-11-1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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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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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梓楠_9vDN    2010-11-17 15:07

当然可以维权。 首先,你怀孕了,即便合同到期了,也不能终止,要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到你的孩子出生后满一周岁。 其次,公司无故将你调离原岗位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的,你可以拒此维权。

闾迎天_sgNY    2010-11-17 15:17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这个问题,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另外,进行调岗必须要遵守双方协商一致的要求,你不同意,公司不能以自动离职为由要挟你。

匿名用户    2010-11-17 15:11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贺嘉悦_x8I5    2010-11-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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