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公司从海淀搬到亦庄,是否属于合同主体变更,我协商解除合同以两个半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是否合理?

我从2014-4月(含一个月试用期)至今在公司上班,现在处于怀孕期间,公司要从海淀搬到亦庄,考虑到孩子的安全我不打算跟随公司,我现在和公司书面回复的想法是:服从公司安排,如果公司有其他方案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至今没有主动提出协商解除事宜,现在我想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让公司支付我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匿名用户    2014-08-03 13:13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属于工作地点转换,合同内容变更; 按照劳动合同法40条,46和47条规定,但是应当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增加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

平民亦百姓    2014-08-03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