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哺乳期和孕期的员工放长假

我于2008年11月中旬生下宝宝,产假加独生子女假总共125天我已经休完。假期截止为09年3月10日,可公司以金融危机为原因要求给我放假3个月(至6月10日),放假期间我为哺乳期,公司只按深圳观外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我即720元。而我上班期间每月的固定工资为1900元,现我收到公司同事对我说也许还会要求我继续放假到宝宝满一岁,也就是哺乳期满后。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公司在我哺乳期满后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或者在哺乳期间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
匿名用户    2014-05-2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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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危机放假3个月放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应该没有争议的。经济包机这一特殊情况下,多少企业破产倒闭了,谁又能制止得了啊,这是不可抗因素。 公司是不可以在哺乳期内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化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战索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如果公司在此期间解除合同,你可以请求按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的二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但若是果在哺乳期满后,则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补偿不是“赔偿”了,即为按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不富抗呈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锐依薇_BINu   2014-05-26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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