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解除孕妇劳动合同怎样补偿

匿名用户    2015-12-2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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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孕妇,是三期女职工,公司是任何理由都不得解除的,除非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等,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果公司已经这样操作,到劳动保障部门去咨源凡询,正常来说是支付赔偿金:是补偿金两倍。还有一些损失:如不能找到工作的损失等,这些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们毫垃。希望帮助到斯躬你了。

匿名用户   2015-12-2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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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我现在怀孕6个月,公司由于金融危机不的不关厂。对于员工的赔偿是N+4,对于孕妇也是这样。不知道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 1、判断赔偿是否合理,需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你描述的是公司由于金融危机不得不关厂,是关闭某个生产...线进行的裁员?还是公司解散? 2、如果是裁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并且,在裁员的时候,不得裁减孕妇。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裁员,你可以要求: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如果是公司解散,由于主体不存在,要和所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这里不区分是否是孕妇。 4、如果公司因为其他原因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经济补偿金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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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林    2015-12-28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