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与合同(合约)到期
匿名用户 2008-06-27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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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再续约不影响实际续约的效果,续约的期限时直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也就是至少到生产后1年左右。 在这个期间,你至少享受社会保险、最低保障工资;所以,你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合理,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然,之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公司谈),应该得到支持。 当然,公司关于生了孩子之后再谈续约的问题,这个并没有太大的问题,那时谈的是从那时开始是否还需要继续续约的问题。跟之前你享受社保、最低保障工资没有任何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洞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北震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糟绣狼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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