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法如何保护孕妇】

我是一名交警队协警,从2009年8月份上班,2009年11月份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劳动合同上固定条款写了,其他任何工资待遇等都没有写,只让我们签自己名字,从签合同就说给我们买保险,直至现在也不给我们上保险,到2010年11月满一年后,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续签。问题是我在2010年8月份就怀孕了,我现在已经怀孕7个月,2010年12月时就问了领导关于买保险的事情,他们都说买了,当时我也明说了住院要用。现在又说要进行协警考试,没有参加的和考试没有合格的就要卷铺盖走人,可是我现在已经请产假了,如果交警队现在一我没有参加考试不让我上班了,我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果我不提出辞职,我应该享有什么待遇?
匿名用户    2011-04-18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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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法规对孕妇的保护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呈狗),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化过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富垃截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

匿名用户   2011-04-18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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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你述说的情况,“从2009年8月份上班,2009年11月份该单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即已达成合法劳动关系,而“到2010年11月满一年后,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续签”。如你仍在该单位继续上班,则已构成“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即使该单位没有和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即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保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与其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人员参保(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是法律规定了的,是强制性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单位合法劳动者缴纳这5种保险的。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未给你缴纳保险,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会强制要求该单位执行的。 另外,你也可以向当地的工会组织寻求帮助。 以上,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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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4-19 11:21

告官,很难的。好象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仲裁试试吧。

匿名用户    2011-04-18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