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妇劳动保障问题

我于2007年7月2日进入一家装潢公司工作,2008年的1月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1月30日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50天,请问:该公司有权利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可以,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
匿名用户    2008-02-0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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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恭喜有宝宝了啊 说正题,你很幸运,08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除几种情况外,(绝对没有怀孕这查惠条)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所以你所在单位不可以与你接触劳动合缘浅同的. 你拿合同法去找岩遮厘你老板就可以了.看看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如果您以前有连续缴纳生育保险的话就继续干等到宝宝生了有保险. 如果没的话,就离开这吧.

匿名用户   2008-02-0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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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女士三期的保护早在劳动法这部劳动保障领域内的根本大法中就有体现,还有女职工权益保护法你也可以看看。我认为,刚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该阶段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申。

匿名用户    2008-02-06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