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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里面,倒是对胎儿的继承权有相关规定。我国《继承法》第 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这条规定 ,分割遗产时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 ,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但这不等于说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胎儿尚未出生 ,不属于自然人 ,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旧串法律之所以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关于为胎儿掏佳吉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 ,一般分 3种情况 :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 ,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 ;二卫沙是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 ,为胎儿保留的份额 ,由其继承人 (即母亲 )继承 ;三是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 ,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即应当由被继承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死胎没有人格权 所以你说的人格的权利不具备 唯一具有的就是续上说的 民法规定了继承上要考虑胎儿的份额 但出生时为死体的上述权利也没有 因为法律的考虑是自然人,当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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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胎儿的监护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