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遗产继承问题
匿名用户 2008-11-1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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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胎儿还在母亲肚子里,肯定无法承担义务,我国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还没出生,即没有权利,又无权利有无义务,胎儿就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胎儿在遗产分配中和已出生的孩子所占地位一样,按照继承法规定是第几顺序就是第几顺序,并非一定要是第一顺序,就象爷爷奶奶死亡,他们的第一顺序全部不在了,而媳妇怀孕中,那个孩子就不是第一顺序了,但它仍然是继承人。 只不过胎儿还未出生,有乡件分几种情况,在我国,胎儿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生命是指出生有呼吸,如果一出生就是死体舞细,那么把预留给它的份额按照先前的遗产一样,分给别人;如果一出生有呼吸然后死亡,预留给它的份额作为胎儿的遗产进行今堡瓦划分,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它的父母了;如果孩子活下来了,当然那个份额就是它的财产了。 胎儿就算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说其与母亲的份额相等或不相等这么绝对,当它的父亲死亡时,首先父亲的遗产有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下一半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如果按照我上面举例说爷爷奶奶死亡那个例子的话,按照代位继承来说,母亲是拿不到遗产的,这样子,胎儿和母亲的份额就又不一样了,总之,要按照情况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以上说法都是按照法定击沉过来说,遗嘱继承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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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与死亡。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从继承法相关规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