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开除 赔偿

原本我才今年正月结婚的.我老婆当时请晚婚假时厂长叫我老婆辞工.由于不合理她就不同意.就和厂长争执了.我老婆现在怀孕六个多月了.现在厂里给她记了三个大过.她在工厂是一名保安员.第一次记大过是由于身体不适应本不应该是她站班班长让她站.原本是一人都要站一个小时两人轮换的.结果就记了一个大过.第二次是怀孕期间在宿舍上班中午一点多她在门卫室里隔了十来分钟没有站班.外面下着雨.结果记了大过.一个月当中就记了二次大过了.第三次是怀孕期间中午十二点半由于看完饭堂让员工吃饭后.上了厕所.之后就被记大过.现在累记三个大过厂方就说被开除了.没有一点补偿.当中的三个大过她只勉强签了第二个.他们说她不能接受也算三个大过.请问大家厂方这样做合理吗?这种情况又能得到怎样的补偿呢.请你们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希望你们能近快帮我解决问题.衷心的感谢!!!2008年10月7日
匿名用户    2008-10-06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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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满剪,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关于经济赔偿)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躬搂剩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愿细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从上述来看,你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我个人觉得单位应当适当的把你爱人的岗位调换一下),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部门反映。 4、随着孕期的延长,对女性的身体造成的负担也越来越大,希望你保护并照顾好你爱人的身体。

匿名用户   2008-10-06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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