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提供社保,单位无故辞退我,这样的行为法律允许吗?我是一名孕妇!!!

我是2012年2月2日进一家私人厂上的班,当时进厂以后单位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社保,做了3个月,到4月30日单位管行政的(老板的意思)跟我说让我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我想问下这样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我是一名孕妇,如果不想让我干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但起码的补偿也应该要有。现在这样的情况,单位的意思是应得的报酬(3、4两个月工资)结算给我,不进行另外的补偿。我的要求是另外补偿一个月工资给我。我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事情,请问专业人士这样胜算有没有?概率有多大?在线等,急!有浙江诸暨的律师留下联系电话。谢谢!
匿名用户    2012-05-0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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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们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降劣耻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悠最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 公司是违法辞退。 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管理机关投诉。仲裁。 你可以主张:1个半月的工资补偿。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袁唱月_V6fY   2012-05-0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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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你是在该单位上班,就会100%赢。起码多拿三个也月以上工资。

匿名用户    2012-05-02 12:54

有胜算,不过得花费不少功夫,如果咽不下这口气的话那就搞一搞。

匿名用户    2012-05-02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