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新的劳动法有关孕妇休病假,产假,工资的事情 有没有律师或懂得朋友告诉下,谢谢
匿名用户 2011-02-1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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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 2.你是2010.6.5入职的,到现在都已经是逝锅2011年的2月了。试用期最长6个月已经过了,你已经是正式员工了。公司没有理由富唤祸不给你上社保,所以让你化荒自己掏钱购买社保是违法的。 3.你手上没有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返还一份给你,如果公司拒绝,仲裁时你可以说自己没有签订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你入职后第二个月到第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一听,肯定把合同都拿出来了。 4.由于你签订的是两份合同,现在首务之急是要证明你的入职时间,否则公司可能会拿出后一份合同,证明你是缴纳社保时才入职的。 5.目前你可以在搜集好证据后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从6月-8月的社保,并且要求公司按当地病假标准支付你的保胎休假工资,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一直支付到你能来上班为止,期间不能停缴社保。 6.产假待遇: (1)产假按法律规定是90天,晚婚晚育加15天,难产剖腹产加30天,独生子女加35天。 (2)产假工资:按实际工资全额发放。 (3)营养津贴:由社保局发放到公司账户,公司发放给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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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首先,保险是自用工之日起就签的,其次,合同必须一式两份,公司一份,你自己一份,其三,就是,你怀孕的话,产前检查是算劳动时间的,在产前假之前,如果你休假在家,公司应该给你病假期工资,且帮你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