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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医解读
简介国内孕产妇死亡的讨论制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细则,凡是孕产妇死亡,都应该在患者死亡后立即上报区县一级的母婴保健机构,交出患者的病情资料。妇保机构需在患者死亡7日内组织当地的专家讨论。这事已经进行了多年,但外界到现在似乎都不明白,往往在有孕产妇死亡时,攻击医院和医务人员。现在夕告孕产妇死亡率已经由10年前的40/10万孕产妇.年下降为23/10万孕产妇.年。上海市的孕产妇死亡率已下降到7.08/10万孕产妇.年,与发达国家无异。取得的成绩远非行外人所能理解,正规媒体对这些成绩似乎也视而不见。

一般人都以为,医疗事故鉴定是老子鉴定儿子。其实更多的情况下是“兄弟”医疗机构的专家对死亡的诊断、治疗的置疑,而且其中包含了很多个人恩怨和机构之间的利益之争。有时讨论会上的争论也是非常激烈的。当然,这种争论不是每次死亡后都有,也不是每个地方都有,更多的鉴定和讨论是在小范围内进行。会议多由当地57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产科主任组成。但若涉及某成员的当事医院,当事医院的各成员还需要回避。会议分定期(每季或每月,主要讨论非死亡的危重孕产妇)和不定期(患者死亡7日内讨论死亡病例)两种,多数情况下由卫生局主管妇幼卫生的领导组织召开。如果患者的病情可能涉及到其它科室,也会邀请无关医院相关科室的专家参加。有稼套抽孕产妇死亡的医院,一般会被要求在会上介绍患者的病情和抢救经过,但不参与讨论和发言,更不能参与最后的定性。讨论基本上都是闭门进行的。

如果在同一地区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同级医疗机构,出现了这种背对背的讨论,更多的不是袒护,而是充满了“内耗”。公正与否并不重要,只要把“XX医院妇产科最近死了个产妇”这样的流言传出去就可以了。对方的病源至少短期内会流向自己的医疗机构。如果对手的水平的确很低或运气不好,出现了特别重大的事故或连续死了几个,最后濒于关门也是有的。公众并不会去置疑患者死于什么病,医师是否做了努力等。

在讨论会的最后,必须有个结论。结论只有三种:可以避免的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不可避免的死亡。这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统一标准。无论哪种情况,最后的结果都得逐级上报。

“可以避免的死亡”几乎就是医疗事故的代名词。说明只要医疗机构处置得当,患者完全可以活下来。这类结论在条件较好的大城市或水平较高的医院的确不多见。这并非对医疗机构有什么袒护,而是孕产妇如果早点就诊,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良好的治疗。否则孕产柴以妇的死亡率,在一些发达地区不可能降低到国际水准。

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随意性很大,也是专家们之间争论最多的情况。比如说,产后出血是产妇死亡的最常见原因,而及时输血多数情况下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献血法》出台后,所有的医院都不能自行采血。但《献血法》上有一条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紧急采血以挽救病人。现实生活中,医院这样做又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处罚。所以这类原因引起的死亡,有时候争论是非常激烈的。

不可避免的死亡,即患者的疾病严重,虽然经过医疗机构实施了正确的救治措施,但最终结果还是差。妊娠合并心脏病导致的心衰、子痫前期重度合并脑血管意外(如颅内出血)、急性左心衰等,或患者合并白血病并发严重的血小板减少(如低于8000以下,正常应该在10 万以上),都是很难救治的。这样的患者,如果没有及时到医院就诊,等入院后发现问题,而阵痛已经开始,会使医生措手不及。这类患者如果死亡了,多数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这个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实施以来,对于降低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讨论过程中,讨论人家的死亡病例,实际上也是一个学习过程,互相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和教训,最后收益的是所有孕产妇。我国最近10多年来,孕产妇死亡率急骤下降,除了物质条件越来越发达,医疗水平提高的因素外,这个讨论制度,也做出了很大贡献。

49775 孕22周+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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