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单方不能私改自己子女的姓名 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男孩赵康伟随

一、父母单方不能私改自己子女的姓名 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男孩赵康伟随母共同生活,赵先生不定期去前妻处探望儿子。一天赵先生在检查儿子作业时发现本子上写着“章浩羽”,便质问儿子,经再三追问,儿子才说这是妈妈给自己取的新名字,一直没敢告诉爸爸。 于是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黄女士认为她是小孩的监护人,有权给小孩改名字,无须经过赵先生的准许8。儿子本人也同意使用“章浩羽”这个名字,未提出异议。 那么,小孩自己对被改姓名究竟是什么态度呢?鉴于小孩已超过了10周岁,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征求了小孩的意见。名字是自己和妈妈一起查字典改的,自己也喜欢更改后的姓名,愿意叫“章浩羽”这个名字。法院经过调查还注意到了其它一些情况:小孩在改名之后一直没有主动将新名字告诉爷爷奶奶和爸爸。赵先生及其家人仍按“赵康伟”称呼他,他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加以纠正。赵先生还向法院提到了一点,自己在知道儿子改名之后发现其学习成绩急剧下滑,曾为此与老师谈过,老师讲小孩现在变得很内向,与以前相比像是换了一个人。 问: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二、张某与王某(女)结婚4个月后,王某怀孕。张某喝酒庆祝,醉后坠入山谷身亡。当时,张某与王某共有财产计18000元,公公张甲提出将18000元与王某平分,王不服,双方发生争议,王遂诉至法院。 问:(1)法院对这笔财产应如何处理? (2)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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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4-11-1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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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第二题: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吴搁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沃半认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炼挎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所以遗产因由妻子和其胎儿继承

匿名用户   2014-11-1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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