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因怀孕被辞退可以申请哪些经济补偿?

我在2008年1月29日到公司上班,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各类保险,当时与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事文秘档案管理工作.3月发现怀孕,向上司汇报并请假一周,假期过后继续上班.4月27日向公司提交转正申请,5月8日公司告知不能胜任当前工作,通知就写在我的转正申请上.我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口头处理意见是1、公司在我试用期内辞退我是可以的(但当时试用期已经过了12天),没有经济补偿。2、公司因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向我补偿从2月29到5月8日双倍工资补偿,也就是说要从我工作的第二个月算起(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劳动监察大队一相关人员认为新合同法我读不懂,说按第82条就是这样的。我想请问试用期已经过了那么多天公司才认为我不胜任工作(实际是因为我怀孕想辞退我)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认为已经自动转正,要求补偿经济赔偿,应该要求多少?没有签定合同的经济补偿到底从哪个月开始算起,新劳动法的第82条到底应该怎么解读?除了以上经济补偿,我还可以向公司要求其他的什么补偿吗?比如说生育保险?社保?医保?
匿名用户    2008-07-0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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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正式工作时间的,试用期即正式工作时间,我觉得你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正式劳动关系。就算三个月后到期了,假如劳动者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就应继续。旧佳则假如已经怀孕,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掏印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卫实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82条确实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是 1.29上班,二倍工资自 2.29算起,之前那一个月是给单位订立合同的宽限期。 假如你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孕期、哺乳期待遇

匿名用户   2008-07-0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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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朋友至少可以拿到每月双倍的工资补偿和各种社险经济赔偿。

南宫升荣_g0pt    2008-07-03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