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要求辞职,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2009年2月11日到医院检查怀孕,并伴有先兆流产,根据医生建议要保胎治疗。2009年2月12月向单位递交书面的请假申请(保胎假)从2月11日至09年4月10日止。(已附疾病证明复印件)当时单位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不同意。 直到09年3月17日单位主管电话告知单位要求辞职,说明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补偿。本人未接受。 其它情况: 1、2006年10月开始在单位就职 2、该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帮职工购买相关的 社会福利保险。 3、未支付本人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公司规定,病假扣一半工资)
匿名用户    2013-07-0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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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从孕期开始,欺套到产期,直至哺乳期结束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解聘。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行解聘你,你可以拨打社会保障电话12356733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学校改正;既成事实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挤倘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惠愚亲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匿名用户   2013-07-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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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你直接到劳动局告。从你有BB到生下BB之内公司都不许开你

匿名用户    2013-07-10 15:27

按时的,在女员工从孕期,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病假扣一半工资

匿名用户    2013-07-10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