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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买断过了期限还能赔偿吗?
您好!我是2001年买断下岗的,当时是孕期,对相关的劳动法不是太了解,单位催签字并承诺可以继续上班,我就把字签了。可是只上了一年的班单位就说不要人了,这时候去找单位理论,单位协同劳动部门只赔了我3350元,当时买断的是14000元。时间过了这么多年,我本没想再去找单位,可是最近听说我们第三批与第四批买断工龄的钱与我们第二批有很大的差别,我觉得很不服气,想再去找单位,还能行吗?另外,当时领结婚证时要开证明,我老公是民政局的,我们单位的证明信与结婚证的日期不符合这算违反计生条例吗?因为是老公先开的证明,当时闹了一点不愉快,就没去我们单位开证明,过了好几个月才去开的,民政局就按他们先前的日期填的结婚证。本来就上次赔偿3350元我不满意,可是单位以此威胁,老公怕把事闹大就算了。我就是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还能诉讼法律吗?有几多胜算?第三批与第四批买断他们得了几十万,而我还不到2万,这真的让人很不甘心。期待您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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