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合同一直没有续签,2013年初怀孕,单位裁员有补偿吗?
匿名用户 2013-03-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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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而双方都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按原合同标准继续履行。因此,你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 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你单位如果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1、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金剑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你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且你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单位应该支付你2倍的经济补偿金。 维权:如果你单位拒绝你的要求,那么你可以到你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去裁刺挤申请劳稼耀动争议仲裁来调解,他们会帮你维权的。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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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自己咨询下吧。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