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回答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1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报乡俗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第二章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生育射称证核发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蛇高洞日起30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