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早过一个月的孕妇,接到公司的试用期辞退单,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是今年4月初份入职某某机械公司,签定的是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但是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延长了一个月的试用期,也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告知! 现在公司知道我怀孕了,不想给我产假,一我试用期不能胜任为由开除我,但是我的试用期已经过了快两个月了! 想请大家多给我出出主意,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匿名用户    2010-07-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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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延长试用期算违约,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延长试用期算违约。而且,劳动合同为一年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本来你的试用期应该是一个月,订合同多订一个月试用期,又延长了一个月,那么总共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这试用期工资比正常工资少的部分,两个月少了多少,要补还给你,然后根据补还的数额,赔偿50%——100%。比如每月少400元,两个月少800元,那么800元还给你,再赔偿400——800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注:法定情形提前解除)、第四十一条(裁减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 用人苦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这一条规定对工龄短的劳动者保护不力。要坚持“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背信弃义的做法,楼主可以向本地(县级)工会反映、同时向劳动局内设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费用有财政拨付经费悼以)。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先仲裁、后起诉,即“仲裁前置”) ———————————— 以上所述的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以婚抽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匿名用户   2010-07-2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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