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局在线咨询,我是一名怀孕四个月的准妈妈,现在需求劳动法保护!急

请求帮助。我是一名怀孕四个月的准妈妈,目前在武汉市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上班,但是我却遭遇了公司歧视,现在公司的种种行为都希望我自己能提出离职,想请问大家,我该如何保护自己。 事情经过:我是2014年6月份到这家公司上班,公司与我签订一年合同,岗位:出纳,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工资结构是底薪1880元(需要扣除社保)+绩效870元(一般绩效只有80%,因为按公司规定,没有人能拿到全额),三个月后,也就是同年9月,我如期转正,一直到今年7月我都是这个工资体系以及金额,并且我当时已经检查出我有宝宝了,但是在2015年7月公司招来一位和我同岗位的人(公司的出纳一直都是有两个人负责,因为另一个要离职,所以又招来一个),但是工资结构却是底薪2400(也需要扣除社保)+绩效1100(也只有80%),我的第一个问题:这样是不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概念呢?所以我去跟公司理论,在2015年8月初理论的结论是:我转岗,公司重新招聘出纳,而我转成会计岗,底薪2250(需扣除社保)+绩效1100(只有80%),虽然比那个出纳还是要低,但是我想着会计岗能学到更多东西,我就接受了,然后人事主管同意从2015年9月开始实行。于是我2015年9月就如期转正会计,做着会计的工作,但是就在这个月发9月基本工资的时候(由于国庆节,所以9月工资提前发),我发现工资表上的工资定位将我还是定位在出纳岗,并且工资没有任何变动,那么我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公司这样做对吗?明明就承诺过我,转岗调薪,为什么发九月工资时,仍然没有变化呢?那我九月份做了一个月会计的事,谁又能给我一个说法呢?难道就是因为我是孕妇,所以公司一定要将我赶走吗?我能用怎样的方式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匿名用户    2015-09-2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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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首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了超期的试用期。19条规定,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同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等岗位或者转正后工资的80%。 转会计岗,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碗祸哑照新约定的工资数发放工资。 以上是理论。下面是实际。 现实情况是,你再劣寸有理,用人单位就是不给你执行,就是不给你按法律条文办,要么你忍气吞声继续工作,要么果断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给予赔偿。 你能申请的相关主张如下: 1、违反规蛇叨定约定超期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2、转岗后的工资差额; 3、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个半月工资)。

宗政勇捷_qbtP   2015-09-2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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