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公司要降薪,该不该?求助

 1.公司得知我怀孕后,要我从销售降为销售助理,并且降薪,我该怎么办?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2.关于产检我知道是应该不算请假的,可以带薪,但公司需要我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谁有提供一下?
邶听双_J0BX    2010-11-1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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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12333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 假期名称 相关规定 备注 产前检查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时间一般为检查当日的半天或者全天 产前假 女职工 妊娠 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为2个半月,发放本人工资的80%;对于不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安排休息1小时,期间不安排夜班劳动。 如经审批同意在家休息2个半月,未经审批同意的每天工间安排休息1小时。 产假 1, 单胎 顺产 的,产前15天,产后75天; 2, 自然 流产 或 宫外孕 ,妊娠3个月以内的休息30天,妊娠3至7个月的休息45天; 3, 难产 多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 晚育(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悟叹从2004年4月15日起增加30天; 5, 保胎 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时,按正常生育产假享受。 产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 晚育假只包括休息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 本条第5款既指保胎休息和病假不列入生育产假,不得增加生育产假时间。 哺乳假 特注:哺乳假不是哺乳期。哺乳期是一时间概念,和待遇无观,是指在孩子一周岁内需要哺乳的这一特定时间段,时间上不超过孩子一周岁,在此期间劳动关系一般不得终止不得解除;哺乳假则是一假期名称,涉及到假期待遇问题。 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按本人 产假工资 的80%计发。 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2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 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化叹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瓣缠近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 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

慎心怡_oa5y   2010-11-1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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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不该 的呀,这不是故意的吗

端曼云_oq8w    2010-11-17 14:00

女职工 保护 法中有啊,你可以百度搜一下。

拱访烟_28GR    2010-11-17 13:55

如果正规单位,可以按要求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果小单位,估计争取了,也不会有什么结果。

秘凌青_HCyc    2010-11-17 13:47

公司这样是不对的,但和他打官司也打不起啊

徭念双_yUHK    2010-11-17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