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不能以旷工的理由开除临产孕妇
匿名用户 2013-11-08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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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院的聘用书记员,与单位签有三年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于今年年底到期。她现在已经怀孕9个多月了,临近预产期,随时都有可能生产。该法院规定请假超过三天的,须有厅长、分管院长、院长三人的签字方可生效,再交于政工科备案。一个月前,该孕妇就想提前请产假,当时厅长、分管院长都已经签字批准,但是院长说啥时候生啥时候再请产假。于是就又坚持上了三个星期的班。两个星期前,上班时突感肚子疼,于是立刻去医院检查,医生说随时都有可能生产。从医院回来后,她就立刻去单位请假,分别找了厅长、分管院长签了字。去到院长办公室,院长不在,据单位同事说院长去外地出差,本周不回来了。因其家人担心菜抹评宝宝会随时出生,于是她就先回家待产,想等院长回来再由她老公去单位帮她补齐请假栋豆手续。回家后,因为那几天肚子疼,也因她和家人疏忽大意,把请假的事情给忘了。过了两周,她老公去单位帮她补交假条,院长说情况他都已经了解了,让其老公将假条直接交给政工科,但未在假条上签字。后院长与党组研究,要以该孕妇旷工为由将梨玻其开除。请问,单位能不能以此理由将其开除?她的保险以及权利义务如何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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