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孕妇这一章节的规定!

各位达人好,我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我是学校毕业后,在2007-11-19进入现在这家私人企业的,当时说好实习期是3个月。也就说2008-2-19满3个月。老板说实习期满和他谈工资的事情。当时我也是欣然接受,觉得我遇见了一个很和善的老板。他38岁,我22岁很容易沟通一些话,但是他实际经验很丰富,一些话他拐弯抹角的说出来,就要看你会不会理解了。这么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我乐意接受。 在2008-2-28,因为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怀孕了。 我也很老实的给老板和老板娘说了这个问题,并且我也咨询过身边的老员工,问他们要是因为我怀孕的话,会不会不要我?他们说不会的,她们以前在别的厂还上到快要生小孩才没有去工作的。身体恢复过来,还可以去工作。她们说如果你妊娠反应不大的话,也是可以工作的哇。我现在局势吃不下饭,其余的也不影响工作的啊!所以稍微放心点。 但是当天我就看见老板娘在翻看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不管为了照顾我的心情领悟只当是没看见。她和我一个办公室,她走出去之后,我看见那2本合同法一直放在那里,我也一直忽略。 但是,今天管事的问我手机号码,说有什么事情也好通知我的。 这个问题一下让我的心沉到了谷底。我一直选择去忽略的事情,并没有因为我的忽略而真的没事。要知道,我现在试用期就算是除掉春假,我也已经满了,现在卑微的连工资都不好谈,只想安心的工作,等待宝宝的出生。但是如果公司连这个机会都不给我呢?我在公司的管网络推广这一块的,都知道推广的效果并不是立竿见影的,特别是你不花一分钱的情况下。 请问你们,我到底要怎么办呢?最近因为这样的事情,压得心里好难受,好头疼。虽然为了宝宝我尽量的去保持平和的心情,但还是要面对这样的事情啊! 所以请问大家,在这件事情上,如果他们真的要辞掉我,我有什么办法保全自己呢?现在还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我还是很想安心的在这里工作下去,并且我自身并不会影响工作的。真的是好卑微的感觉!
senior520lyg    2008-03-0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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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或者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所以在 (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的时候和以下时候 (第四十一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都不能解雇你,或者以未签订合同为由让你走。 这是你的权益和优势。 2、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纺眨,企业可以解雇你(即使你怀孕)。告诉你,你就可以避免这些情况来保护自己了。 这就是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句话的另一个意思就是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解雇。 这样讲你明白吗? 所以一定不要重大违纪!! 3、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 你们之前约定的是三个月,这就是劳动合同期。脚径而且是转正后的期限,不是试用期。这又是为什么呢,是这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这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4、你应该要求签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捆禁坊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所以一定要懂得维护你的权利。建议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问12333,这是劳动局的咨询热线。

匿名用户   2008-03-0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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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结合你介绍的情况,你和单位约定的3个月实习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按《劳动法》规定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既不能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也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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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03-03 12:33

企业不能辞孕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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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03-03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