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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关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孕期中的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虽然根据你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到期,但是由于怀孕这一法定的劳动合同延续事由的出现,只要你不出现流产,胎儿出生后不出现早夭,你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方才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的,在听取豆指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梅揭,并向员工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你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殖药渐期期满才届满,你的劳动合同还在履行的过程中。你所在公司单方面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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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终止该女工劳动劳动合同(女工自己要求除外)。否则属违法行为,可去劳动仲裁庭申诉。
这种情况当然是不能解除的,如果工厂单方面要求解除的话,是严重违犯劳动合同法的,虽然合同到期,但因女性怀孕期间,合同自然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但如果厂方要求解除的话,是要支付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