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生育保险和《准生证》的问题,急(高分)

老婆怀孕4个月了,天津的单位给办了《生育保险》,但是好像要是想报销的话还得需要《准生证》激活什么的,不过老家办《准生证》出了点问题,可能要很久才能办完,但是老婆现在就得做产前检查,想问问先做检查,然后《准生证》到了,再激活《生育保险》(应该是激活,我不太懂)后能不能报销激活前的产前检查费用?还有就是要是准生证一直办不了,有没有时间限制,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激活生育险了?急,回答好了我还加分!!!!
麦子地    2010-10-13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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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准生证 在生产入院的时候,要提供原件。如果没有,医院办不办入院手续还是问题。所以还是尽快办为好。 二、只要办好了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可以先做,费用由个人垫付。在生育后凭相关资料申报结算。 依据:《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称貌报结算问题 (一)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妊娠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 (二)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三)定额支付项叨祸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定额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四)按项目付费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按项目付费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五)限额支付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产前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六)。。。。。。 (七)。。。。。。 (八)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九)。。。。。。” 产前检查费 支付方式:按限额付费方式支付 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限额100元;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300元;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500元;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额800元。 实际发生费用高药实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建议您还是尽快办好准生证。

匿名用户   2010-10-1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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