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关于异地准生证和生育保险的问题

我是天津市集体户口,不给落小孩户口,老婆是外地集体户口,可以落小孩户口,条件是要在老婆户口所在地领准生证,我的问题是,准生证在外地领的话,老婆在天津这里还能享受生育保险吗?还有,如果生小孩在外地生的话,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了解情况的帮忙解答一下,多谢了
匿名用户    2011-07-17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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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你老婆有没有工作,工作单位是否给他上生育保险。若上了,则要参照她的缴费记录索捆耀报销。 第 二,在外地生育应该是在外地的定揭柿点医疗机构生产才能报劳医销,天津市社保部门可能需要你在你老婆生育之前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方可报销。 第 三,建议你最好咨询天津市的社保部门!

匿名用户   2011-07-2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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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刚办理过同样的事,你不要听他人乱语,可能把你搞得更麻烦了,我给你说一下我是如何办理的:这个嘛,如果你有关系就不影响,没关系就影响,你既然在这里问了,我想也关系路子不多了,如果你不办,以后办起事来会花很多很多钱来交罚款的哟. 我给你说一下正常应当如何办吧.首先,你们要确切你家孩子的户口以后上在...哪里,在哪里办主最好了,其实呢,两边都是可以办的,但是都是麻烦的. 我给你说一下如何办吧,一般情况规定是女方停经一个月才给予办证,办证时你可以到老婆家也可以到自己家,但计生办问你小孩子户口上哪里时,你一定要记住,在哪办就说会上在哪里,这也有个前提,你老婆的户口还在她家,如果已经转你家了,那么,一切只能在你家办理了 第二,你不在你老婆和你家2个地方来回折腾的话(如果两地远的话)有一个方法,那就是你首先明确你要到哪里去办之后让对方出证明.比如,你要到你老婆家那边去办,你赶紧让你家人在你们老家计生办出具你的"未生育\未抱养过小孩"的证明,也就是说证明你这是第一胎,反之,如果你是超生,那也就麻烦了,你老家出具的这个证明让你家人寄给你,然后,你老婆拿着这个证明和结婚证,你的老婆家的户口簿和相片去她们当地计生办办理,办理前要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两份.户口簿是每页都复印,当然也包你们家的.身份证只要你和你老婆的就行了.当然如果你家和你老婆家近就简单多了. 第四,我专门给你说一下我上面所提到的未生育\未抱养过小孩"的证明,这个证明中一定要你当地的计生办公室章印才可以,如果你是集体户口,还在学校的那种,你就必要性赶紧要先转回你老家原地,如何转的话也可以再问我. 第五,说到这里,你应当很明确了,办理准生证要亲自去的,特别是你老婆,我想都那么大肚子很麻烦的,但是也没办法.如果不去你老婆家办理,直截了当去你们家的话,也同样要你老婆那边的初婚未生育未抱领过小孩的证明才可以.反正你不想跑就通过邮寄的方式,麻烦一下家里人了. 第六,并不是哪里的准生证就必须在哪里生孩子,你可以选地方生,我也真服你了,都怀这么久了你都没有去医院做过检察或者说建档吗?按理说,正规医院早就问你在准生证了.如果这一切你都没有,那么,你找不正规的医院或其它方法把孩子生了下来,OK,以后你上户口给孩子时就要交罚款了呗.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再问问我的. 最后给你说生育保险的事了,这是可以有的,但是有个条件,你老婆这天津也交保险金了,如果没有的话,你就只有回你们两家一方的户口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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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weimi    2011-07-25 09:01

一、先说准生证 在生产入院的时候,要提供原件。如果没有,医院办不办入院手续还是问题。所以还是尽快办为好。 二、只要办好了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可以先做,费用由个人垫付。在生育后凭相关资料申报结算。 依据:《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结算问题 (一)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妊娠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 (二)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三)定额支付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定额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四)按项目付费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按项目付费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五)限额支付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产前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六)。。。。。。 (七)。。。。。。 (八)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九)。。。。。。” 产前检查费 支付方式:按限额付费方式支付 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限额100元;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300元;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500元;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额800元。 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建议您还是尽快办好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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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7-17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