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农民户口,第一胎已生男孩,男方不是独生子,女方是独生女,这种情况下还可以生育第二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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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在河南你这种情况是不能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除非你第一个子女有生理上的疾病,俗称病残儿,经过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以后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在河南计划生育条例上有规定,是农业裁化户口的,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年满4周岁,农村俗称的428条件。可以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成人残手续。何为成人残?(就是夫妇双方有一方因为身体原因丧失劳动力的而且一胎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办理2胎生育证)这项规定也是为了照顾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像我们这里一般符合428条件就找村里的计生专干写申请,比如慢性胃炎、坐骨神经痛等等的理由反正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办理申请!!!!费用大概在3000元左右!!!!也不是都能办了!因为计划生育嘛,是有计划的!我工作的乡镇7万人口一年也就100多个指标,分到村里也就3个5个指标,很抢手!呵呵!在这里需要注意!!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 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调节的规定,你也可以上网查询你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其实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调节部分都是大同小异!!希望能帮到你!!! 第三章 生殊录清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朗抓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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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根据当前的户籍政策,如果第一胎生育了男孩,这种情况不能再合法生育二胎的。
以当地计生条例为准。一般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