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楼道内的设施,比如窗户、楼梯等的产前属于谁?没有物业,不是小区

95年的沿街商住楼,现在要拆迁,1-2层为门面房,3-6层为商品房,有产权。一梯两户,3-4楼4户人已签订拆迁协议,5-6楼4户还为签订拆迁协议,现在楼道内的窗户已被拆除,包括5-6楼中间的窗户。请问拆迁办有没有这个权利?所有的楼梯窗户是否应该属于全部业主的产权?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能否控告他们?
匿名用户    2012-10-1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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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垃辉权法 第七十坊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减剩满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牟睿彤_PqdC   2012-10-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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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没有这权利,你所述窗户属于全体业主。可以依据《物权法》主张权益,但不建议。毕竟就要拆迁。

匿名用户    2012-10-10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