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出工伤(在公司摔伤)先报工伤,最后算的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此类高分问题,绝对难点,回答好定追加高分,复制论文,坚决不采纳!) 情况是这样: 天津市TEDA(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员工(怀孕6个月,家住市区),今年冬末在公司下班车走到车间的路上,一处结冰的地方划倒摔伤腿。 之后,公司负责人将其送到当地医院。由于孕妇不可做X光,CT等等检测,腿伤无法进一步医治。得到2项诊断证明: 即:中期妊娠,先兆流产; 左下肢摔伤。 公司之后做法是送员工回家,责令员工写借条借公司500元(医疗费)。 (是否够住院费,交通费等等损失暂且不计) 公司声称上报了,为员工做工伤认定。 默许员工在家休息了1个多月之后,要求立刻回去工作。 次日,笔者作为家属,为其与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 公司当天的说法如下: 要求笔者立刻交医院假条,工伤诊断证明不采纳,必须从你工伤第一天起到现在假条日期。 此刻,笔者就说了工伤认定书的事。因为我也立刻开不了那段时间的假条。 于是,想请[事假],因为从患者伤势来看,同时分析先例,确实工伤认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相应的把握。同时之前也和医生沟通了我们的情况。 最后,我和公司申请了[事假],同时等待工伤认定书。 公司负责人说: 工伤认定书(不知道是没上报,还是还没下结论)不做考虑。事假必须“一星期,一来请”。于是给我办理了请假手续。 (笔者仔细看了请假手续需要填写的表格,格式很清晰,由于……原因,请假……天,还真没有“一周一来请假”的注解, 于是笔者当面就告诉你负责人,一名腿部受伤的孕妇,不可能一星期一来请假的……。 此刻那负责人的回答是“我只是个‘传话儿’的,即使你来办请假手续,也不见得会批准的”) 之后一星期,当事人便得到了一封EMS邮件,要求回去报到,不来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等等措辞的警告。 此案例问题难点有3个,请高手解答! 问题1:妊娠员工出了工伤,有先兆流产迹象,同时腿受伤,必要治疗后,不愿意每星期都去医院开假条,可否要求请事假,等待《工伤认定书》? (上面提到了,公司不愿承担任何资金问题(看病必须借公司钱,垫付也不会太多);同时该员工精神上也不愿意住院) 问题2:公司的规章制度所包含的请假条列,是否可以与《工伤认定书》所包含的《停工留薪期》允许的时间范围相抵触? (或者说此员工的请假不被公司允许,工伤认定书下发之日,该员工已经被开除了,理由是违反公司XX规范) 问题3:假设,公司裁员,以此员工为目标,理由是违反公司请假规定。于是[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该孕妇正巧又是其预产期,或者生育期……,那么其生育保险的享受权利,是否等同于被强硬剥夺? (即:此种情形,员工被公司责令解聘后生育,费用纠纷问题,劳动局是否受理解决?)
匿名用户    2009-03-1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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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问题: (1)请事假是可以的,但应有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再此期间应向劳动部尺相门提请工伤认定(注意一定要提交书面的工伤认定书,如单位不去提交,个人也是可以去申请的),如认定为工伤则此事假时间就应自动菜悼作为工伤休息时间。 (2)在这疗期间,公司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先为员工垫付医疗费,如公司垫付了要求员工办理借款手续也是合理的。毕竟是不是工伤还在认定中,一般公司垫付的医疗费都先算成公司给员工的借款,如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那就转为工伤治疗费用,如未被认定为工伤,那这个款员工是要还给公司的。当然员工可以动用医疗保险费用。 (3)现在说工伤问题,此种情况劳动部门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栋助灿规定的很清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这个情况只是滑倒摔伤,不在这个范围内。不要误认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都是工伤,这个是有条件的,即“机动车事故伤害”。 第2个问题: (1)首先公司的请假条例肯定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工伤认定期间应按公司的条例进行事假的申请,当然公司的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中有事假最长7天的话(也就是让你去1星期1请),你是需要遵守的。如你所说,请假是格式好的,你只需按照格式直接写清楚从**月*日 到*月*日 共**天,当然这个需要医生开的证明,一般医生先开1个月的时间。很多公司都有规定事假不得超过多少天的,员工是要遵守的;但你这个情况是治疗,应请病假,病假期间是没有多少限制的。 (2)如公司在工伤认定期间以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而开除的话,是不可以的。 第3个问题 我国劳动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生产后1内)是不能接触劳动关系的。如果该公司真这样做了,劳动局是肯定会处理的。 如还有不明之处的,可给我留下联系方式再具体探讨。

匿名用户   2009-03-1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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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只有律师能够解答,总的来说还是到劳动局去咨询最权威,因为这是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范畴,劳动部门又义务为怀孕女工提供保护,建议直接到劳动部门咨询解决。

匿名用户    2009-03-15 14:41

属于工伤

匿名用户    2009-03-12 17:23

朋友,首先肯定地说,你妻子(是你的妻子吧),肯定是属于工伤,因为工伤的界定是:只要是在去工作的路上或回家的路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均为工伤事故。这是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是哪个企业所能规定的。不过现在很多企业不执行就是了。所以你最好是找一份工伤保险条例看看,下面我摘录了一部份,你看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 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 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 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 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 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 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 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 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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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3-12 13:57

这些问题只有律师能够解答,总的来说还是到劳动局去咨询最权威,因为这是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范畴,劳动部门又义务为怀孕女工提供保护,建议直接到劳动部门咨询解决。估计劳动部门会责令公司无条件同意女工的治疗和鉴定。治疗期间肯定是发全工资的。还不能以任何劳动纪律为由解聘。

匿名用户    2009-03-12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