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裁员孕妇赔偿最多给双倍工资,对吗
匿名用户 2016-03-0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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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孕妇。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按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孕妇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孕妇经济性裁员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常旧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孕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孕妇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虏团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套吊惑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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