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分娩之后办理结婚登记和生育证,拿给公司说不予享受产假(产假工资)和哺乳假?

我老婆休产假3个月,3个月工资全额有发放。元旦上班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公司说产假时间与结婚证时间有出入,要把工资全额退还给公司,这样合理吗?另外老婆现在想修哺乳假,但公司一口咬定计划生育证明有出入,不予批准。这样子合法吗?因为结婚那时候没有修婚假,现在也一并修,可以吗? 如下是参考资料: 宝宝出生的时间是2009/10/21,补办结婚证时间是2009/11/27,准生证补办时间是2009/12/31,出生证补办时间是2010/2/24 ,根据地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 原则上说明我是合法的! 但是公司声称这是在广东省(深圳),应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请问应该这样子吗?如果吃官司是要在广东打官司,还是在户籍所在地山东?由于准生证和出生证明、结婚证日期都是有出入,打官司这样对我很不利吗?如果打官司能打的赢吗? 如果上述没有问题,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应该全额给予吗?哺乳假可以修吗?
匿名用户    2013-12-0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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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未婚可以休产假,但是其他权利不受保护,比如合法休产假期间是要照发工资的,但是未婚生育可以不发。至于哺乳假,前提必须是有必要,而且单位允许,也就是说批准的权利在单位,单位不批那就没有。 怎么区分未婚生育,一切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准。 未婚生育非常惨的,不能评先进,不能晋升,公职的要额外处分,不能报...销生育险,一切费用自理,后果自负。怀孕10个月,你们怎么都没想过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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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寒烟_C81o    2013-12-04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