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破产程序中重整、和解受理的问题!! 我觉得《破产法》章节之间、条文之间的连贯性、衔接性很难理解。该法第71、96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和解。而第二章中又明确指出受理破产申请的应作出裁定,并在5日内送当申请人、债务人。这就让我弄不明白了,在债务人直接提出重整、和解申请的情况下,是先裁定受理,再裁定重整、和解?还是二者同时裁定?还是只须裁定重整、和解,不须另行裁定受理,裁定重整、和解即视为裁定受理? 请教各位了,谢谢! 匿名用户 2009-05-02 13:44 相关问题 破产程序中,和解或重整是必经程序吗? 和解了办的取保候审程序走到了检察院取保候审五个月检察院让去签字什么意思? 在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问题是怎样处理的
我觉得《破产法》章节之间、条文之间的连贯性、衔接性很难理解。该法第71、96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和解。而第二章中又明确指出受理破产申请的应作出裁定,并在5日内送当申请人、债务人。这就让我弄不明白了,在债务人直接提出重整、和解申请的情况下,是先裁定受理,再裁定重整、和解?还是二者同时裁定?还是只须裁定重整、和解,不须另行裁定受理,裁定重整、和解即视为裁定受理? 请教各位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