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破产程序中重整、和解受理的问题!!

我觉得《破产法》章节之间、条文之间的连贯性、衔接性很难理解。该法第71、96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和解。而第二章中又明确指出受理破产申请的应作出裁定,并在5日内送当申请人、债务人。这就让我弄不明白了,在债务人直接提出重整、和解申请的情况下,是先裁定受理,再裁定重整、和解?还是二者同时裁定?还是只须裁定重整、和解,不须另行裁定受理,裁定重整、和解即视为裁定受理? 请教各位了,谢谢!
匿名用户    2009-05-02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