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试用期到底是不是3个月?以什么为准?公司是否能够解雇怀孕女工?我去劳动仲裁会有什么结果?

我于2006年5月15日与该中外合资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我在7月初得知自己怀孕了,我坚持工作,在8月15日公司并没有给我任何通知,在8月18日,领导通知我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在9月7日又通知我9月14日办理离职手续.我已经向公司递交怀孕的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我是6月初怀孕的.
匿名用户    2010-12-1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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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们渐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违约延长试用期。 同时根据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如能证明你的学识、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工作),但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合同。 如公司以你在试用期内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源惠揭则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瓣称权益。如需要这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请与本人联系。 祝天天好心情!孕宝宝健康成长!

藏弘业_xwbM   2010-12-1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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