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我没得到通知

2014年3月16日我在本地举办婚礼,17日出发到湖北,在从机场出来的过程中,我被一辆车碰了,去到医院才查出怀孕了,因为我是单肾双子宫,医生建议我住院保胎,因为湖北婚礼的时间已经定了,我选择回家休养,假期到假时,我到医院做了检查,医院的医生还是不主张我外出,在此期间我一直都与我的工作有着联系,因为我的误解,我以为和我的工作有着联系,就没有想到续假的事情!当我回到公司,我才知道公司早已经发出解聘文件,我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社保也在交!到现在我三月份的工资还压在公司,没给我发,我回来一个多月了,公司也没联系我,解决这件事情!证据补充:劳动合同与请假条在公司,我是晚婚公司给予的婚假是五天
匿名用户    2014-06-1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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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你可以劳动仲裁,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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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4-06-21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