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成人口发〔2011〕50号
男方系本市非集体户户籍人口,女方系省外户籍人口,婚后随男方在本市居住,夫妇所生子女需在本市上户的,可在男方户籍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为避免在女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重复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夫妇双方按《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办理一孩生育登记...中做好便民利民优质服务的通知》(成人口发〔2010〕46号)要求提供登记所需材料时,需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在“女方婚育状况”栏加注 “委托男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字样,并加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一孩登记表》。若女方婚育状况证明材料系另纸提交的,需在证明材料上加注 “委托男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字样,并加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公章。
成都市一孩生育登记方法和程序
一、基本方法
(一)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一孩生育登记。进行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出示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交《成都市一孩生育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二)《登记表》中“婚育状况”一栏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1. 户籍在成都市内且档案在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
2. 户籍在成都市内且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及毕业后档案仍在学校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在《登记表》中“婚育状况”一栏签署“未在档案存放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相关手续”。
3. 其他人员,若因就业、就学、迁移等户籍地、现居住地变动频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或签署婚育状况意见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原籍地签署“未在原户籍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相关手续”,并需夫妇双方签定《承诺书》(附件3)。
4.成都市以外地区签署的“婚育状况”意见需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兼章。
(三)持异地符合政策生育服务手续并要求在我市换发《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人员,需在原发证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出生人口信息统计上报等事宜,并在生育服务手续上签注“是否已做出生人口信息统计”。在原发证地未上报出生信息的,应由换证地补报人口出生信息,并换发《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