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我厂有位女职工在哺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厂有位女职工在哺乳期三个月内而劳动合同期满,那么,用人单位可否以合同期满,而通知该女职工不用口厂上班呢?
匿名用户    2014-05-06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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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期满,而通知该公职工不用回厂上班。

于高卓_9kyM    2014-05-06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