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现单位的合同于2011年9月到期我的预产期也是在9月左右 如在9月前或10月份生育,公司是否可终止合同
匿名用户 2011-01-1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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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那么单位在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除非单位和你协商你愿意终止合同,否则单位必须续延(不是续签)原合同至你从分娩开始的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佳北惠: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昌厘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绣减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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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