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半的弟弟在幼儿圆意外摔伤导致大腿骨折校方要负多少责任

是这样的,在2月的一个早上幼儿圆打电话来说弟弟在吃完早餐后集体喝水是不幸摔伤 左腿骨折校方当时负了入院费三千元护理费四百元到出圆时我们买的保险报销了五千元 但校方以报销了五千元的里由向我们又要了三千元。请问和里吗 校方到底要负多大责
匿名用户    2009-03-3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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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问吗,幼儿园要负100%责任。小弟在院内间锈出任何状况都是院方的责任,我出钱你给我看护、教育孩子已构成合同关系。出现问抽录题就是违反合同,要加倍赔偿,造成的孩子身体伤害视情节追究其法人法律责任。同时医药费,营养费,看护费,精神损失费还有家灿吉指长误工费都要负责的。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你买的保险报销和幼儿园没有任何关系。

匿名用户   2009-03-3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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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错地儿了,医生哪知道,找律师去

匿名用户    2009-04-03 20:28

校方问你们要钱当然不合理。他们还应该负责你们的医药费,营养费,看护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

匿名用户    2009-04-02 14:40

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 《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我国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说明,学校、幼儿园不仅是传播文化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也是对学生,儿童进行管理教育的特殊机构,它应对在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也明确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的前提有两个: (1)被该单位管理的主体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管理单位有过错。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单位才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你的未成年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玩耍时跌伤,是由于学校保育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负有直接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学校赔偿以后,它可以向实际监护中有过错的保育员追偿赔偿的有关费用。 医疗费+营养费+大人陪伴的工资+精神赔偿金,前几项都是有数的,精神赔偿金要两方来谈。 至少校方要付8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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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高歌_Xrbt    2009-03-31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