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生小孩向医院辞职,医院却要求我退还怀孕期间医院所发放的基本工资及各项待遇计一万余元,请问这合法吗

当时我于2011年1月跟院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这个条款,但是在2011年5月院方发布了协议员工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是如果已经享受了产假,必须在医院继续工作一年方可辞职,否则赔偿假期医院所发放的所有工资待遇,这合理吗?
匿名用户    2012-05-0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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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合理,你怀孕期间仍然工作之医纪了的,既然工作了耻潜,当然就应该得到工资报酬。该规章制度剥夺过满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如果是劳动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便知。

律柔煦_uGWm   2012-05-0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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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劳动纠纷我劝你最好去咨询下律师!看下国家的法律是这么条文规定的 ?我还真不好说、、、

蓬梦琪_6blk    2012-05-03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