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炒鱿鱼的赔偿问题!!!!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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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工作7年,法学本科,资历较浅,说说我的看法您参考. 1、你合同到期时怀孕,按劳动法相究梅关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如女同志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内,应延续合同到此类情况消失为止,也就是说你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到2009年6月,但是法律已经自动给你延续到了你的哺乳期结束,也是就2009年10月+1年,应该是2010年11月。也就是说现在的你不存在续不续合同的问题。 2、如果单位在2009年6月强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给你个建议那就是你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要只要求经济补偿,在单位书面拒绝你后,再要求单位补发你工资到2010年10月,再要求单位补偿你2007年+2008、2009、2010年10月前4个月的工资。再要求单位赔偿你2008年2009年2010年10月前3个月的赔偿金。那么总共你可获得16个月+4个月+3个月共23个月工资。另外2009年6月耗脑典-2010年10月你的保险相关费用单位也要缴纳。你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负责给你办理。 3、如你90天产假没办法保证,那么就看你自己柿院的决定了,生完孩子能咬牙坚持,就忍了。坚持不了就拿起法律武器,别怕得罪人,你是占理的,单位是违法的,抗到2010年10月单位可以和你解除合同时,走人就算了。这样的单位也没什么待的。没人情味。 最后祝愿您和您的宝宝,幸福,平安 我的孩子也不大,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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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女职工杂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尽管在2009年6月到期,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到哺乳期结束即宝宝出生后一年。也就是说,你的劳动合同应该在2010年10月到期。 第 二,关于产假,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安排,单位不敢不从...
要详细阅读劳动法律
建议 别去举报 (个人意见)现在金融危机那么厉害 谁好过 我想老板现在也够受的 私下交涉 实在不行你在举报
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很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