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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少春: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TOP 2004.12.21
张维庆主任: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2004.12.21
华建敏国务委员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4.12.20
自行投入 全线参与 全民皆知 全面推进 大连市启动奖励扶助制度
2004.12.17
人口计生委王国强副主任在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启动暨扶助金首发式大会上的讲话
2004.12.17
中国新闻网:赵白鸽:中国人口在反贫困、教育等方面领先世界
2004.12.9
中国人口报:全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2004.12.6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渝召开
2004.1
1.29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到川调研奖励扶助工作
2004.1
1.24
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在重庆督查工作(图)
2004.1
1.23
财政部 国家人口委在甘肃省调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
2004.1
1.19
遂宁日报网:我市做法受到部省肯定
2004.1
1.19
扬子晚报:中央办公厅、国家人口和计生委联合督查组结束在江苏省的督查调研
2004.1
1.15
云南日报:云南人口计生工作措施扎实成绩显著
2004.1
1.12
新华报业网:中央督查组来我省督查人口计生工作
2004.1
1.10
国务院派员调研评估焦作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图)
2004.1
1.8
常德日报:执行政策不走样 群众满意感谢党
2004.1
1.8
云南日报:中央督查组来滇督查人口与计生工作
2004.1
1.8
华龙网:中办、国家计生委联合督查组来渝督查
2004.1
1.8
龙虎网:江苏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式举行(图)
2004.10.2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种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布、确认后,报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的基本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款项。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对中央补助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财政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法为申请人更改个案信息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这个是我们杭州市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1-31 11:31:0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号)精神,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去年我市滨江区、桐庐县等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的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享受奖励扶助金: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1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和发放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1次,并于当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经费区、县(市)财政负担比例按省有关文件执行,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奖励扶助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负担。市财政今年一次性通过以奖代拨的形式对首发的区、县(市)给予一定奖励。
三、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从紧从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范围和确认条件,奖励扶助金不得低于市定最低标准,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委托农村信用联社发放,减少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各地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宣传、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个案数据库建立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奖励扶助金的使用情况,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严格监督管理;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工作;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二)规范运作,强化监管。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等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和安全可靠的资金发放方式及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专项资金的安全,以及奖励扶助金到户到人。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将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制定措施,确保落实。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要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树立政府以人为本、亲民服务、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真正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