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从事电火花及线切割加工有辐射的工作,新合同法里行吗?
匿名用户 2008-03-3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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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了源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富立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评挎务,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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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了源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富立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评挎务,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