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为搬迁,那么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会出现变更,那么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怀#孕,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