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过,要不要告诉用人单位怀孕了?

当初面试的时候,部门主管怀孕了,她希望我半年内不要怀孕,而人事部那边希望我1年内不要怀孕,我也答应了。反正我想,这些事情就顺其自然,也不会说那么巧的。然后他们给我的试用期是5个月。 当我主管休产假的时候,我就怀孕了,说实在,这真的是缘分,我和老公努力了1年多也没有怀上,就这点上怀上了,那时候才在试用期的第2个月多点。 我主管过年后就回来上班了,那时候我试用期还没有过,我的试用期是到2月底,等到试用期过了就孕18周了。大家说,我应该告诉主管这件事吗?其实我知道,瞒着的话也可以,但是好像很不诚信,会影响日后工作。但是我又很需要这个工作,不想试用期未满被辞。 我现在究竟是说还是隐瞒?别跟我说法律的规定,这个我很清楚的。
匿名用户    2012-01-1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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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隐瞒了,好不容易怀上了,就要乡玻保之逝证母婴健康。如果你隐瞒了,别人不知道你怀孕,分配给你的工作不利于你的耻菜斯身体,你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12-01-21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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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说是肯定要说的,最好先在别说 好好表现,等你表现好了,什么都不成问题了

匿名用户    2012-01-14 1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恽涵蕾_7gew    2012-01-10 21:36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3个月

匿名用户    2012-01-10 21:31

这个问题很纠结,但既然你很需要这份工作,那就从维护你利益最大化谈点意见: 1、当初面试时,你并未怀孕,这可以从预产期推算出。而单位招聘条件中并没有试用期间不能怀孕的规定,无论部门主管的半年内不要怀孕,还是人事部1年内不要怀孕,都只是希望而不是强制性规定,那么你在试用期的第二个月怀孕,虽然与两部门的良...好愿望出现差异,但并非违反规定之举,单位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因此,不要回避已怀孕的现实,也不要去揣摩主管等人的态度和做法,应尽快把已怀孕的情况,如实告知单位和领导,同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要给单位和某些人留下你不称职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口实,使其有机会合理合法的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需知,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第三十九条则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之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剩下的就好办了。为了孩子,为了将来孩子降临人世时,你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小心谨慎,恪尽职守,用实际行动弥补和消除他们对你的看法,何乐不为呢?! 至于过了试用期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身为律师的主管完全明白个中利弊,需要在适当时机提示她尽快补缴,既不使单位的做法形成争议,又解决了及时缴纳社保问题,更有利于在你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超过一年,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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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幻枫_tYtH    2012-01-1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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