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我怀孕期间公司让我待岗,我于2014年2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邮寄书面资料,并在当月向

动局提出劳动仲裁,成功立案,公司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传票后,还继续为我交纳保险和公积金到2014年6月,估计是认为我在哺乳期,我是事后知道继续交纳的事。现在公司要求我把2月到6月公司缴纳和替个人垫付的保险公积金返还给公司,我认为不合理,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了,交纳是你们的事我并不知情,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既然继续缴纳那就承认我还是员工,就没理由让我把公司缴纳的钱还给公司吧
匿名用户    2014-10-15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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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解除合同后,公司同意你的具体潜叹时间和日期,应该以此为界限。如纺神降果他们没尺俗有通知你,这就不太好说可,。

释宏博_lmYr   2014-10-15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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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处理,也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处理,

匿名用户    2014-10-15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