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怀孕了被公司解除合同,本身身体不好,生完后才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定恢复自去年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没有支持支付因身体不好休息时的工资。我们没有上诉,现在2012年9月了,我还能要求支付产假的四个月工资吗?是不是过期了。
匿名用户    2012-09-1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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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那么产假工资作为劳动报酬,就没有超过时效,你再次申涉北葛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暖贸;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你上班,这期间的工资,你也绣耻是可以要求支付的。

桐博简   2012-09-1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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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才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才随之终止。 为了保护一些处于特殊时期的职工,...我国法律对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的解除又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因在怀孕被公司解除合同,仲裁烣复自去年的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与你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终止。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上述情形结束之日起终止。只要你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要求支付产假工资是你的权利。(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己的权利一定要主张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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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9-16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