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怀孕,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可以吗?
匿名用户 2016-03-0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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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不合法的。 首先,你单位违反了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室勒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第 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串挡辉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卫满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所以,根据你的情况,虽然你们是刚签的劳动合同,但因为你已经工作了两年,按规定你早已过了试用期,所以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你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部门要求公司给你一个合理的待遇。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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