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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荒夕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内蒙古:晚育者增加产假30日,并给泳悠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眠高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30日。 详细请看2013年产假规定http://wenku.baidu.com/view/176f5efdba0d4a7302763a8f.html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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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0天,晚育加20天,难产加15天,共125天。
具体请咨询你单位人事部门